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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当判决书公布时,STF 评论的决定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环境问题》以跨个人损害假设为对象,但 STF 在将论点置于普遍反响的水平上时,仅限于承认环境损害是不可时效的,因此它不众所周知,这种不受时效限制是否也适用于个人损害赔偿,以及在这两种情况下的直接和间接方式。因此,如此重要的方面,甚至决定STF承认非时效性论点的原因,只有通过阅读判决和部长们的投票才能澄清。 无论如何,我们认为有些考虑已经是有风险的。 在此背景下,值得注意的是,有必要有一个前提:如果环境损害从总体上看可以延续很长一段时间,这并不意味着环境损害的时效性是基于这样的想法:抽象损害或未来的损害,我们并不真正知道它是否会发生。[5]因此,强化环境损害不受时效限制这一论点的是受保护的法律利益的根本性质:健康且生态平衡的环境,正如《CF》第225条明确规定和保证的那样。[6] 另一个值得注意且备受争议的观点涉及以下论点:不可时效性不仅涵盖已经发生的损害,而且还涵盖随后出于同样原因可能发生的未来损害,即损害的影响及时突出的情况,其中许多只是在未来才为人所知。然而,承认环境损害的不受时效性并不能保证对尚未发生的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并且STJ的判例中没有支持对未来损害承担民。
事责任的立场,尽管这是一个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7]为此,应当指出的是,对于个别环境损害案件(STJ 不承认不受时效限制),时效期限从意识到环境损害时开始计算。[8] 另一个需要考虑的方面涉及环境损害不受时效限制适用于《CF》颁布之前 WhatsApp 号码 发生的有害行为的案件。RE 654.833 的情况正是如此,但实质上的解决方案是通过交易的批准,以至于这一点只有在判决公布时才会得到澄清。 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环境损害是在1988年之前引发的,但由于损害可能会持续甚至在一定时期后才出现,因此其时效性主要源于它涉及的是对基本权利的损害,应达到对环境不同形式的损害。通过这种权宜之权利的最大可能效力和有效性原则将受到认真对待,即使它毕竟是持续的损害。 此外,很明显,环境损害的民事责任先于CF,第6,938/1981号法律第14条第1款规定了广义客观责任,在此之前,第79,437/1977号法令颁布了《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国际公约》第 6,453/1977 号法律第 4 条规定,除了核设施运营商对修复核事故造成的损害负有客观责任外,还引入了船东的客观责任。 STF对环境损害不受时效性论点的标志性确立程度可以从两个非常重要的点看出。第一个直接涉及《CF》第 225 条规定的基本环境权以及相关基本环境义务的有效性。 在这方面,虽然《CF》或宪法下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损。
害不受时效限制,但与明确提及种族主义做法或武装团体行为不受时效限制的情况相反,民事或军事,反对宪法和民主国家的秩序(巴西法律秩序第 5 条第 XLII 款和有效的环境保护以及我们最高法院对此的重视程度。 第二个要强调的方面是一个强有力的、明确的迹象,反对破坏该国最多样化的生态系统的环境破坏有罪不罚的现象。更重要的是,由于这是一起非法砍伐森林的案件,STF通过的论文有力地加强了对合法亚马逊地区持续发生的非法砍伐森林的打击,非法砍伐森林近年来大幅增加。[9] 最后,可以说,STF环境损害赔偿不受时效性命题的确立,是巴西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发展的一个历史性里程碑。 这并不意味着现在不再有更多值得考虑、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甚至环境损害问题的时效问题,特别是涉及风险产生及其与预防原则的联系的问题,尚未解决,特别是在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方面,[10]以及涉及所谓灾害法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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